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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法院判开发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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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6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法院判开发商赔偿


徐舒帆
 

  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楼上漏水致楼下受损,一般由楼上住户赔偿损失。近日,淇滨法院审理了一起因6楼卫生间水箱漏水致使4楼住户产生损失,终由开发商赔偿的案件。

  据了解,2009年,市民孟某在新区买了一套4楼住房。去年,他6楼邻居李某家的卫生间水箱损坏,漏水经5楼排水管渗到孟家,造成孟家装潢损坏。孟某对损坏的装潢进行修补花费4396元。随后孟某向邻居李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赔未果,遂将李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因6楼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应获赔偿。但是6楼李某家水箱所漏之水流到了排水管道之中,废水从排水管道在五楼的U型弯头盖子处漏到5楼地面,之后漏到4楼,因此李某家水箱漏水与水渗漏到4楼住房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李某不应担责。而5楼的住户尚未对房屋进行整修入住,亦未改变房屋结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保障房屋的质量及正常居住使用,本案涉案房屋排水管道漏水和4楼、5楼之间防漏设施不完备是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瑕疵,且导致孟某遭受经济损失,故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淇滨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孟某经济损失4396元,被告李某不承担责任。(线索提供:淇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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