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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富”广告不应成替罪羊
无人担责竟然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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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6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炫富”广告不应成替罪羊

 

  □韩青

  

  今年以来,北京、福建等多个省份再次开展了整治“炫富”广告的行动。福建省工商局表示,宣扬享乐主义、封建帝王、崇洋媚外等不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都是整治重点对象,而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炫富”广告的“重灾区”。(详见本报昨日报道)

  “炫富”广告在撩拨起富人消费欲望的同时,也在刺激着穷人的眼球和神经。值得警惕的是,执法不能以多数民众的喜好为准绳,“炫富”广告也不应成为贫富差距和高房价的替罪羊。

  因为贫富差距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都会存在,和“炫富”广告无关,合理的差别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所在。我们更应关注的是社会不公所导致的贫富差距,而不是仅仅拿“炫富”广告做出气筒。至于高房价,这和高地价、供不应求等因素有关,“住有所居”的目标应由政府保底,而不应由商品房市场承担,更不应将此怪罪到“炫富”广告上。

  当然,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只是,谁来监督工商部门的执法?如果衡量标准不统一、执法过程不透明,会不会给权力寻租留出空间?何况,“炫富”也未必不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在改革开放初期,“万元户”还颇受政府的推崇和人们的羡慕呢。如今,鼓励消费、拉动内需也时常被政府提到。

  因民众的不满情绪需要找到发泄口,“炫富”广告很容易沦为政府部门迎合民众舆论的牺牲品。一些地方政府并不在乎由此带来的资源浪费,多数民众也顾不上挑剔政府执法的程序瑕疵,只想着“封之而后快”。可即便牺牲了“炫富”广告,天空就真的会从此明媚起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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