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大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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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10版
《十问三峡》
“排除刑讯逼供证据”有望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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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6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三大诉讼法

 

  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的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完善。而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刑事诉讼法1996年首次大修,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但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上策: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策:不强迫自证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

  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在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   专家建议“如实供述”修改方向   下策:废除“如实供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求宽大处理。

  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   姚倩倩制图

  【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

  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但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来。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当时还没有公约意识。研究讨论过程中很少提到国际公约。即使有人提出,也没有任何反应,反对的没有,赞成的也没有,就像没听见一样。

  他说,刑诉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有差距,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比如羁押的司法审查等,但差距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对于“以公约为底线是否已经达成了共识”问题,王敏远说,他没有听到官方的明确的说法,学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如实供述”有望去掉】

  哪些公约的规则可能会纳入刑诉法修改呢?王敏远说:“据我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公约的很多内容是予以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我认为选择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他说,如果选择中策已经很不错了,已经是很重要的进步了。当然,这也有现实基础。前些时间他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的破案,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

  【审讯时律师在场可减少刑讯】

  躲猫猫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失去监督的问题。对此,王敏远认为,刑讯逼供问题不可能一夜之间彻底解决。重要的是要促进这个过程,而不要停滞,更不应阻碍这个过程。如制定审讯时律师在场的规则,虽然连律师一起打的情况也会发生,但毕竟大多数情况下不好下手吧。

  有一种观念认为,侦查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职能部门没有个人的私利,是为了社会治安,为了发现、揭露、惩罚犯罪,所以强调程序公正,禁止刑讯逼供就等于捆住手脚,就难以办案了。这是错误的观念。

  刑讯逼供原因复杂,但法律上的对策没那么复杂,规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全程录音录像,审讯时律师在场等,再规定适当的法律后果就够了。

  【证人作证不公开是秘密审判】

  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证人出庭很少。对此,王敏远认为,证人出庭不是愿不愿意的问题,有争议就得出庭。此外,特别的证人要出庭,特殊案件证人要出庭。比如死刑案件,关键证人的证言决定人的生死,人命关天,就算没有争议,也必须出庭。办案警察和鉴定人要出庭,因为警察办案过程的情况对发现真相有很大影响,比如怎么搜查的、怎么审讯的。

  如果有的案件在审判中,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怎么办?王敏远说,这时法官要裁定,这个问题必须回答,如果作伪证还要追究责任。没有有效质证,这种出庭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并不重要,质量最重要,简单地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做表面文章。

  如果有的证人坚持不出庭怎么办?王敏远说,要设置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如该证人的证词不能采信。因为证人作证不公开,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秘密审判。秘密审判不一定都是冤假错案,但司法所要求的不仅是公正的实现,而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相关链接

  我国三大诉讼法

  

  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提起诉讼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与自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即无罪。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提起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按“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此次修法的核心应为强化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比如当事人起诉难、收集证据难、申诉难等问题。

  行政诉讼为解决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就是被管理者。由被告行政机关就是否依法行政负主要举证责任。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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