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昱航
事实证明,在揭露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保障食品安全上,媒体的表现一向是良好的。三聚氰胺、苏丹红、PVC保鲜膜、染色馒头、毒奶瓶、塑化剂……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无论是及时发现问题,还是大胆揭露问题,还是为解决问题充分传递信息,媒体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媒体对于问题的揭露,不可避免地会对某些企业甚至某个行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但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对于被揭露的问题企业,让他们承受损失,甚至破产倒闭,都是应该的。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一再出现,就与违法者付出代价太小有关。
当然,媒体的过错不能放任,追究媒体的责任,可能还得借用国外的“确有恶意”原则。即对媒体的失实信息传播追责,必须确认其在主观上有实际恶意——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毫不顾忌”,存在明知故犯或严重失职的情况。这无疑可以鼓励媒体为了公共利益而大胆报道和讨论,使信息和言论传播充满活力。
就食品安全报道问题建立记者黑名单,有诸多不妥。记者报道活动是否有问题,是否该受到社会制裁,该有公开合法的判定程序,比如司法程序。如果由某个部门来判断某个记者是否不良,很可能因为利益牵扯或认识偏差,存在不准确不公正的问题,让记者受到不公对待。还有,对确实该承担责任的记者处罚,也有法律和纪律的规定,不能由某个部门来决断。列入黑名单的记者将受到什么制裁,是否存在暗中操作打击报复的可能,让人存疑。
假若说对记者都要建黑名单,是不是更应该“优先”给那些违法违规制劣造假的无良企业建“黑名单”?保障食品安全,必须发挥媒体的作用。如果社会对媒体的报道活动缺乏适度的宽容,或者政府部门让媒体感到很大的压力,让媒体在报道时畏手畏脚,受损失的还是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