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民间借贷因其办理便捷,近年来成为许多寻求短期融资的个人首选,然而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日前,淇滨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相关案件。
据了解,原告王某曾于2009年借给被告孙某18万元,而孙某还款14万元以后,尚有4万元没有归还王某。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随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剩余的4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余元。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被告孙某于2009年分三次向王某借款18万元,并先后归还王某共计14万元,仍有4万元未按照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归还,同时双方约定三笔借款的月利率为2分5厘。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孙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18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分5厘,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孙某作为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对于王某要求孙某支付18万元的利息5万余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而王某与孙某约定利率已超出该标准。
最终,法庭判定被告孙某返还原告王某4万元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全部18万元借款的利息31219.67元。(线索提供: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