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苗苗)6月16日,服刑15年后刚刚获得释放的李某从法院领到了7000元的执行款。收到15年前就应该得到的这笔钱后,李某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记者了解到,本月初,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的李某刑满释放。服刑前,李明曾卖给张某和陈某一辆货车。后来,李某因此与对方产生经济纠纷并打起了官司。法院判决张某、陈某偿还李明的车款7000元。随后,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李某服刑期间已与妻子离婚,获释后居无定所。于是他来到淇滨区法院要求执行当年的判决。
淇滨区法院执行局了解到李某的情况后,制订了周密的执行方案。由于案件时间跨度大,被执行人张某、陈某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均已改变,增加了执行难度。执行干警从户籍入手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陈某。而陈某辩称自己没有收入,现居住其子家中。执行干警向其说明了应承担的义务及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陈某与李某达成了协议,一次性给付给李某3600元,李某放弃对陈某的其他权利,并同意对被执行人陈某结案。
此时,被执行人张某已退休,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张某在兰考县有存款。执行干警便驱车赶赴兰考,将张某的银行存款扣划,并通知李某领取剩余的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