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近日,市民李某(女)因希望变更非婚生子的抚养关系,将孩子的生父王某告上法庭。淇滨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作出判决。
据了解,2002年,市民李某与王某同居,并于2005年生下一子。2006年7月,二人分手,并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孩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该协议经过公证处公证。
今年3月,李某以其无职业和经济来源为由,要求王某抚养孩子。王某则认为,李某的实际情况并非像她所说那样,且自己按照协议,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从出生至今,一直跟随李某生活,随意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他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随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法庭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达成的非婚生子抚养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履行了该协议,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李某以无力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且被告王某不予认可。
最终,法庭综合考虑孩子随李某生活至今,如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线索提供: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