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司机”一审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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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司机”一审被判10年

赵玮 通讯员 赵宝仓
 

  《“醉吉普”连撞四人》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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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赵玮 通讯员 赵宝仓)7月5日,记者从淇滨区检察院获悉,本报2010年9月14日5版、9月30日5版曾报道的《“醉吉普”连撞四人》中的肇事司机刘某于去年9月27日被淇滨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后,今年7月4日,由淇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一审判决有果,淇滨区法院以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10年9月13日19时许,家在汤阴县宜沟镇牛村的刘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沿淇滨区淇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到高速路口接人。当其行驶至淇滨大道与大伾路交叉口时,与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董某相撞,造成董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继续驾车向东行驶,行至泰山路与淇河路交叉口时,将骑电动车的李某、董某撞伤,之后继续向北行驶。行至泰山路尽头向西驶入渤海路,在刘长屯村附近与郝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追尾,致郝某受伤,四轮拖拉机和刘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均侧翻。刘某弃车而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淇滨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危险驾驶,又连续发生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2010年9月14日5版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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