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赵玮 通讯员 赵宝仓)用一份私自修改过的淇滨区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将已被法院查封的一台挖掘机转移。7月6日记者了解到,由淇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一案一审判决有果,淇滨区法院以陈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罚金10000元。
2006年,许昌市鄢陵县安陵镇人陈某从河南省某景观有限公司转接了鹤壁某宾馆的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该公司迟迟未付陈某工程款。2010年初,为督促该公司尽快付款,陈某将该公司的一辆挖掘机开走,停放在淇滨区某宾馆停车场。过了几天,陈某感觉私自扣押他人财产不合适,就到淇滨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这辆挖掘机。2010年2月底,淇滨区法院查封了该挖掘机,并仍停放在该宾馆内。
后来,陈某听说法院要用该公司的房产进行抵押,不允许再用挖掘机进行抵押,觉得对自己不利,为此,陈某到法院起诉,法院裁定将查封该公司相应于诉讼标价值的财产。为能控制住挖掘机,陈某私自在裁定书后加了一句“挖掘机由陈某保管”,并复印了一份。2010年3月28日晚7时,陈某去开挖掘机,被宾馆门卫阻拦,陈某就从包内拿出变造的该份民事裁定书复印件,门卫看后,让陈某写了一份证明,证明该挖掘机由陈某开走,一切责任由陈某承担,然后对陈某予以放行。
案发后,陈某将挖掘机交给淇滨区法院,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3日,淇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但陈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主动将转移的财产归还司法机关,并当庭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