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周凯楠)“我在一家影楼拍写真,事后,照片竟然出现在另外一家公司的宣传广告上。”7月9日,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
据了解,6月底,刘女士到新区某影楼拍写真当生日留念。拍完之后,影楼负责人称刘女士的形象十分符合影楼宣传的需要,双方协商后约定,影楼免费再为刘女士拍一套写真,之后,影楼可以无偿使用其中1张照片当影楼的宣传海报。
谁知一周后,一位朋友打电话给刘女士,说在一家公司的宣传页上看到刘女士的照片。
刘女士赶忙找来宣传页,并立即赶到该公司一问究竟。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花300元从某影楼买的照片,根本不清楚照片里的人是谁。“影楼在卖照片时什么也没说,更没征得我的同意。”刘女士气愤不已。
对此,该影楼一名负责人表示,他们的确与刘女士有过约定,也为对方提供了价值500多元的免费写真。按照公司的新规定,影楼的宣传海报已定位为明星照片,不能再用刘女士的照片了,所以他们才把刘女士的照片卖出,以弥补免费赠送刘女士写真照的损失。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影楼未经刘女士允许转让肖像使用权是不合法的,该行为对刘女士的肖像权构成侵害,同时影楼的做法也违反了其与刘女士之间的约定。
截至7月10日中午,双方达成一致:影楼为此事向刘女士公开道歉,并承诺支付刘女士300元精神补偿,另外还将之前约定的照片底版全部归还刘女士本人;而刘女士也表示不再追究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