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被判无期主犯获死刑
上门讨薪,结果被群殴致死。2009年3月,因为1万多元,焦作男子李保国的生命被定格在40岁。
昨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透露,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该案主犯张鹏已于上周五被执行死刑。而“欠薪”的老板高卫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场
1万多元不还,谁也不能拉钢管
2009年3月9日,焦作市高新区一建筑工地上,40岁的李保国拦在一辆工程车前,不停地喊:“不把帐结了,谁也不能拉钢管。”
李保国,家住焦作修武县,这个工地是他邻村的“朋友”高卫星承建的。
2008年下半年,该工地开工不久,李保国应邀来到工地当工长,负责工地日常记工、进料等事宜。直至2009年1月该工地停工。
李保国说,他几个月的工钱没拿到,还替高某垫了不少设备租赁费。他拦下的这辆工程车,正打算把他租赁来的钢管拉走。
他说,春节前后,他曾多次找高卫星,要求对方把拖欠的1万多元工钱结了,但高卫星一直躲着不见人。
高卫星的爱人周某不认可李保国的说法。她说,1月25日,他们给了李保国2000元,工资已经结清了。李保国坚称,仍有1万多元没结,双方越说越僵。
冲突
一个电话打出,工长被群殴致死
随后,周某拨通了丈夫高卫星的电话,讲明情况,让他赶快处理。高卫星获悉情况后,致电朋友李建军,让他找人“劝劝李保国”。
李建军“素以仗义闻名”,就住在工地附近的村里。当日15时许,李建军带着袁红光、刘春、郭宏杰、张鹏等人赶至工地。
很快,双方动了手。
殴打过程中,张鹏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李保国右大腿捅刺一刀,致李保国股动脉被刺破造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判决
老板被判无期主犯获死刑
有人报了警。不久,李建军、张鹏等人先后被抓获。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鹏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鹏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并系主犯、累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卫星、李建军等人,也因同样的罪名,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3年等不等刑罚。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鹏等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7月8日,张鹏被执行死刑。
说法
5月1日起,恶意欠薪可入罪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否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鲁明说,今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实施,对于恶意欠薪,可以处以刑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罪的构成条件作了严格限制。
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行为;其次要求数额较大;最后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恶意欠薪罪。
也就是说,高卫星有钱不还,即便是没有造成李保国死亡或者伤害的严重后果,如果具有上面规定情节,同样可以判处高卫星刑罚。但若是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或者亏损而导致拖欠工资,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不构成本罪。
另外,有的欠薪者虽然实施了“逃避支付”或“拒不支付”的行为,但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按时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构成犯罪。(《河南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