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撞死人后逃离鹤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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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套牌车撞死人后逃离鹤壁
多警种全力侦破,肇事者濮阳落网
  “4·23”交通肇事案中的套牌肇事车辆。
 

  □晨报记者 陈志付 文/图

  核心提示

  6月24日,山城区“4·23”交通肇事案中的肇事司机被批准逮捕。今年4月23日,山城区鹿楼乡故县村一名中年妇女惨死在车轮之下,而肇事车辆则在案发后驶离现场。由于该案中肇事车为外地辆,而且与另一辆车用一副牌照,使案情更加扑朔迷离,加上目击者难寻,破案难度大大增加。

  事发

  村口突发车祸 村妇当场丧命

  4月23日傍晚7时许,一辆大货车行至山城区东环路鹿楼乡故县村北时,与一名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相撞。接到群众报警后,110民警和120急救人员相继赶到现场。经现场诊断,确认该名中年女子已经死亡。

  民警赶到现场时,肇事车辆已经驶离现场,死者胸部和下肢多处骨折。经勘察,现场没有一丝血迹,民警当时也没有发现肇事车辆留下的蛛丝马迹。

  民警经走访当地群众得知,在该事故中丧生的女子是鹿楼乡故县村45岁的村民黄某。案发前,黄某在附近工厂打工,她与另外两名工友分别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她让两名工友先走,她停下来到路边买馒头。买过馒头后,黄某骑自行车在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将要进入故县村村口时发生了车祸。

  立案

  警方兵分两路全力调查

  肇事车跑了,现场也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这场交通事故变得扑朔迷离起来。受害人家属和当地群众纷纷要求追查肇事车辆,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

  警方对现场进行初步勘察后遂立案侦查,此案发生于4月23日,警方称其为“4·23”交通肇事案。侦办该案的民警、春雷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勤务二中队的张锁成向记者介绍,事发当晚,他们在现场就将初步勘察的情况向派出所领导进行了汇报,派出所领导指示要全力以赴查找线索尽快破案。

  现场处警的民警马上兵分两路,一路民警在现场继续勘察,看能否找到肇事车辆留下的蛛丝马迹;另一路民警在东环线以及与东环线相交叉的每条道路上排查可疑车辆。

  可是,由于案发时段东环路上来来往往的车辆众多,报案人、现场及附近群众没有人能够提供肇事车辆的任何线索,而警方调查到深夜也没有查访到该案的现场目击者,要追查肇事车辆简直如同大海捞针。

  线索

  现场目击者现身 提供重要线索

  在案发现场,死者黄某头朝南仰面躺在地上。民警通过对现场反复仔细勘察发现,死者的自行车车把上附着少量绿色油漆。据此推测,案发时肇事车辆正由北向南行驶,肇事车辆车身上可能喷涂着绿色油漆。

  现场的民警赶回派出所,派出所领导听取了案情汇报后,连夜组织成立“4·23”交通肇事案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制订侦破方案。次日一大早,办案民警赶赴肇事现场进行复查,并继续到当地群众中走访调查。

  在走访调查中,有群众向警方提供线索,称故县村有一位姓唐的村民看到了案发时的情况,他还骑着摩托车在肇事车辆后面追了一段路。

  这一线索令办案民警兴奋不已,案子终于有点眉目了。

  专案组的张锁成、高彬两位民警通过多方打听,终于在山城区鹿楼乡小庄村一个建筑工地上找到了该案的现场目击者唐某。唐某向民警讲述了当时的情况:4月23日傍晚7时许,他从工地下班,骑着摩托车回故县村,经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快到故县村村口时,他看到一辆运送危险物品的专用大型槽罐车撞到一名骑自行车的妇女。这名妇女仰面朝天倒地后,槽罐车没有减速的迹象,反而继续向南行驶。当时唐某与肇事槽罐车的距离约30米,看到这个情况后,他骑着摩托车在槽罐车后面追赶。他当时没有想到被撞的妇女也是故县村人,而且追赶肇事车的时候天色已晚,肇事车越跑越远,又考虑到了自身安全,唐某追赶了300米左右便停了下来,肇事车则继续向南行驶。

  唐某说,在追赶的过程中,他隐约看到肇事车的车头为绿色,车身上有红色“爆”字警示标识,而车牌号则没有看清楚。

  “跑到天边也要抓住他!”民警高彬向记者介绍破案经过时说,肇事车辆和司机无影无踪,而根据现场勘察和目击者所说的情况,他们认为肇事车辆可能来自外地,肇事司机和车辆在案发后已经离开鹤壁。“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但人命关天,只有追查出肇事司机,才能为受害者家属讨个说法。”高彬说。

  进展

  多警种协同作战

  摄像头发挥作用

  

  肇事车辆为“运送危险物品的槽罐车”,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这一线索对侦破“4·23”交通肇事案起到了重大作用。专案组据此明确了追查肇事车辆的范围和重点,缩小了侦查目标。正如高彬所说:“掌握肇事车辆的基本特征后,道路上安装的摄像头就可以发挥作用了。”

  春雷派出所多警种协同作战,交巡防、勤务、刑侦和技侦民警齐上阵,并且得到了市公安局技侦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办案人员首先调取了肇事现场向北不远处东环路市华夏助剂厂大门口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当天傍晚7时04分,有一辆绿色车头的槽罐车经该处由北向南行驶,而且在案发时段,从此处经过的车辆中只有一辆是槽罐车。可是,录像却显示不出槽罐车的车牌号。录像显示的内容与目击者讲述的情况吻合,更加增强了民警破案的信心。

  接着,办案人员又调取了肇事现场南边扒厂路段的监控录像,录像上却没有案发时段槽罐车的记录。据此,办案人员推断嫌疑车辆向南驶出东环路鹿楼路口后没有继续向南行驶,而是有可能调转车头向西驶入了鹿楼地区。可是在调取鹿楼路段的监控录像时,由于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没有查出案发时段该路段的路面情况。

  嫌疑车辆驶出东环路鹿楼路口后去向不明,高彬提出采取倒查的方法,民警转而沿着槽罐车来时的路线追查。

  肇事地点向北的东环路有许多交叉路口,办案人员排查到东环路东岭转盘处的监控录像时,再次发现了涉嫌肇事的槽罐车,而且录像时间与案发时段吻合。而东岭转盘向北和向西路段的监控录像中均没有发现相关内容。于是,办案人员由东岭转盘向东顺藤摸瓜继续追查。

  在石林镇军王庄路段及汤阴县境内的路面监控录像中,涉嫌肇事的槽罐车多次出现。但从这些录像中都看不清涉嫌肇事槽罐车的车牌号。

  突破

  警方顺藤摸瓜 一直追到濮阳

  

  办案人员继续顺藤摸瓜向东追查,一直到了濮阳市清丰县。在清丰县境内的路面监控录像中,办案人员不仅发现了涉嫌肇事的槽罐车,而且还看清了车头所挂的牌照——豫J59588。

  办案人员根据车牌号调取了嫌疑车辆的档案,原来这辆车系斯达·斯太尔牌货车,车主单位是濮阳市某物资运输公司。通过十几名民警连续两天作战,警方终于获取了“4·23”交通肇事案的重要线索。

  4月25日晚9时,高彬与专案组另外两名办案民警先期行动,直奔濮阳。办案民警连夜赶到濮阳后,按照专案组的部署马不停蹄地开展侦查工作。

  为避免打草惊蛇,高彬一行人没有与嫌疑车辆所在的运输公司接触,而是先到濮阳各停车场调查。他们在调查中了解到,运送液化气的槽罐车在濮阳市为数众多,而且这种车辆回到濮阳后大多停放在濮阳市濮阳县柳屯镇的停车场内。高彬决定将肇事车辆排查的重点放在柳屯镇。

  警方在柳屯镇了解到,当地液化气槽罐车的停车场有几十家,停放的液化气槽罐车有数百辆。此时已是凌晨,为了尽快找到嫌疑车辆,办案民警不顾疲劳,继续开展工作。他们在当地请了一名向导,在向导的带领下到各停车场逐一排查。为了不引起怀疑,他们还找当地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每到一个停车场都把车停放在远处。

  连夜排查,一直到4月26日早晨,办案民警也没有发现嫌疑车辆的踪影,此时柳屯镇还有近20家停车场没有排查。专案组领导接到这一情况汇报后,立即调后续警力赶到濮阳,可排查完柳屯镇所有的停车场后,还是没有发现嫌疑车辆。

  办案人员经分析研究决定,在利用技术手段排查的同时,采取“笨办法”——在出入濮阳市的各个主要路口蹲守。“笨办法这次还真管用。”高彬说,在4月26日的蹲守中,他们在一个十字路口的转盘处发现有辆运送液化气的槽罐车与嫌疑车辆的特征相符。

  这辆车车头的颜色及车牌号与嫌疑车辆吻合。然而,录像资料中显示的嫌疑车辆车头有前牌照,而这辆车没有前牌照,仅有后牌照。办案人员遂上前对这辆槽罐车进行调查,并要求司机说明情况,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这名司机面对民警的询问时说,他是车主赵某雇用的司机,对民警要调查的情况不清楚。民警向他询问车主赵某的情况,这名司机遂与赵某取得了联系。车主赵某让司机将驾驶室内的一份协议书提供给警方,以证明他这辆车不是肇事车。

  民警从这份“租车协议书”中发现,赵某有另一辆槽罐车出租给王某经营,两辆车用一副牌照,车牌号是豫J59588,赵某用的是后牌照,王某用的是前牌照,两辆车中有一辆为套牌车。该协议书是2010年11月1日签的,协议书中说,王某租用赵某车牌号为豫J59588(挂车牌号3599)液化气槽罐车一辆,作为甲方的赵某“负责槽罐车的保险、审车、营运证、二级维护及检罐费用。假冒证件(由)乙方(王某)负责。”

  可是,当民警向赵某及司机询问王某的下落时,两人都说不知道,他们也没有办法与王某联系。

  抓捕

  连续蹲守5天 逮住肇事司机

  看来,只有找到王某才能让“4·23”交通肇事案水落石出。于是,办案民警仍然采取“笨办法”,他们分头在濮阳市主要路口继续蹲守。专案组要求所有参战民警不破此案决不罢休。这样,在4月26日到30日的连续蹲守期间,办案民警饿了就用方便面和火腿肠充饥,困了就轮流在路边打个盹儿。

  4月30日,在濮阳市北环路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办案民警发现一辆前牌照为豫J59588的槽罐车。由于当时这辆车没有司机在场,民警决定继续蹲守。

  4月30日晚9时许,这辆车的司机进了驾驶室并发动了车辆。民警遂果断出击,迅速将司机和车辆控制。在随后的调查中,司机冠某承认他于4月23日晚上驾驶这辆槽罐车途经鹤壁市山城区东环路为客户送货。但他说自己对当晚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知情。

  通过深入调查取证,警方锁定冠某为“4·23”交通肇事案的嫌疑人。5月1日,冠某被刑事拘留。

  据春雷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负责人王朴军介绍,冠某被刑事拘留后,“4·23”交通肇事案的进展情况出现波折。5月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冠某后,检察机关要求对“4·23”交通肇事案进行补充侦查,并建议对冠某变更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为监视居住。为将该案办成铁案,专案组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又做了大量补充侦查工作,还对“4·23”交通肇事案做了侦查实验。6月13日,警方在取得充分有力的证据后,第二次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冠某。6月24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冠某的决定。

  (线索提供: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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