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日早报消息 两个月前,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化名)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自己还没插卡,按键时ATM机就自动“吐钱”,接连摁了六次之后,取出来的10500元却成了“烫手山芋”。两小时后,他就向警方自首。只是,因为过分慌张,他又把钱弄丢了。尽管事后张青用自己的钱归还失主,但是,他还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他发现ATM机会“自动吐钱”
只有初中文化的张青来自江西上饶,1983年出生,在杭州打工已经有好几年了,是个油漆工。今年5月10日中午11时许,张青领到工资后路过一家农业银行时,他想到通过ATM机转账业务给家里汇钱。
张青走到ATM取款机前,突然发现ATM机显示有“取款”、“查询余额”、“退卡”等的页面。张青没有多想,随手就按了下“取款”并输入2000元的金额。ATM取款机吐钞口竟“唰唰”地吐出了20张百元大钞,张青一下愣住了,他发现旁边有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张青就一把抓住银行工作人员问:“这取款机怎么会出钱?”
可银行工作人员误以为张青是因为不会操作,还向张青解释了下ATM取款机操作流程,讲完后就离开了。
取走10500元后 他向警方自首
想到前面已经取出过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他咬咬牙,取了共10500元后他把银行卡退出来就往外走了。他在回住处的路上心里一阵紧张,他听说过取别人遗忘在ATM机卡里的钱是犯法的事,但想想刚从ATM取款机上取出的钱差不多是他一年才能积攒到的,心里又十分矛盾,这笔从天而降的“巨款”成了“烫手山芋”。快到住处时,张青想通了,他决定要把钱还给失主,这时离他取钱还不到两小时。
张青事后说,他骑着电动车拐进丁桥派出所。一到派出所便说明来意并把自己取款的前后过程详细地告诉警察,可当他一掏腰包,准备将ATM机取出的10500元现金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给警察时,他一下子又懵了,银行卡还在,但10500元钱却不见了。张青说,可能是他路上思想斗争太激烈,骑车时弄丢了,但是他表示自己愿意赔偿所有损失。
短时间自首并还钱
为什么还要追究刑责
就在张青向派出所自首时,警方接到失主黄某报案说其在秋涛北路一家银行取钱后把银行卡忘记在柜员机上了。
鉴于张青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警方对其实行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江干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青提起公诉。
办本案的检察官表示,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构成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张青取出10500元之后,他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了,不会因为他事后的悔悟行为而有任何改变。”检察官说,张青的自首只能算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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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取款时发现别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后,不要急于在机器上操作,如果是银行营业时间应先向银行工作人员报告,在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下联系失主,或通过报警寻找失主;如果晚上没有工作人员值班,可以选择直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