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我给别人做的工程花了不少钱,工程完工后钱却迟迟要不回来。”7月10日,新区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
李先生在新区经营一家塑钢门窗销售部。去年7月,他与新区某公司签订了塑钢窗安装合同。“对方让我给一小区的3栋楼安装塑钢窗,包工包料。”李先生说,双方合同约定的这笔工程款为15万元。“去年10月我把工程做完,对方付给我一万元,剩下的钱到现在也没给我。”
除了这3栋楼的工程,李先生还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对该公司承建的另外4套房屋进行了塑钢窗大框的制作安装。“这笔工程款为5000元,他们也没给我。”李先生说,由于对方拖延付款,给自己的生意带来了困难,造成不少损失。
当天,记者联系到这家公司的负责人郭女士,她说,李先生做的工程还没有按照合同进行验收。“我们无法确认他的施工质量,所以还没有结算全部工程款。”而对于验收工程的时间,郭女士表示目前还不能确定。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赵先生与郭女士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郭女士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我们以往也遇到过不少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能证明自己依法履行了合同,那么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线索提供:赵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