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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知名人士
不会构成名誉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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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知名人士
不会构成名誉权侵害


 

  女孩照片被发到交友网上,

  还附有色情信息,网络公司竟称:

  非知名人士

  不会构成名誉权侵害

  

  林林(化名)喜欢拍照、喜欢上网、喜欢玩QQ。2009年4月,朋友告诉她,在名为“天下网”的网站上发现了她的照片,还有不良信息。

  林林打开该网站后发现,自己原来放在QQ空间的照片被该网站会员发布,还附上了淫秽色情的描述。

  林林与网站的客服取得联系,强烈要求网站立即删除照片和不良信息,网站客服却置之不理。林林将该网站所属的网络公司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网络公司辩称,被告并非涉案信息的直接发布者,涉案照片是由网友上传到该网站,而该网络公司只是信息存储的网络服务商。该网络公司认为原告林林不是社会知名人士,无法在海量信息中识别出来。而网站上关于林林的信息传播范围有限,进行评价或留言的网友寥寥无几,而这些网友也不是林林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不会构成对林林名誉权的侵害。因此网络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发帖者和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林林的肖像权、名誉权,并在“天下网”上赔礼道歉,小谢赔偿林林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网络公司赔偿5000元。(《河南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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