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王磊)孩子买房子差点儿钱,父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其补足,这可能是人之常情。不过,有位父亲在帮助儿子后却另有想法,认为自己帮助购买的房产应有自己一部分产权,并将儿子告向法庭。昨日,记者从淇滨区法院获悉,这位状告儿子的父亲在法官调解下最终放弃诉讼,不再向儿子索要自己曾帮助部分钱款购买的房产。
我市山城区居民李某几年前和父母来到新区做生意,租住在新区北部一小区。在和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中,房屋承租人是李某的父亲。2009年1月份,李某经房屋所有人和父母的同意,购买下了这套三室两厅的房屋,同时给自己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时,由于李某的购房款尚欠近2万元,其父亲为他补足了购房款。今年5月份,李某的父亲突然向儿子提出,当时购房时有他的出资,所以房屋的产权也有他的一份,李某不同意。为此,李某的父亲将李某诉至淇滨区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父亲提出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其在儿子购房时出钱的性质不能肯定为出资,李某购房时,由于资金不足,父亲出于亲情为儿子补上剩余的购房款,双方当时并未有共同购买的意思。作为父亲在儿子购房时补足为数不多的余款,且多年未向儿子提及还款,从亲情角度可以将此视为赠与。若要将所补余款作为出资至少双方有个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让双方明白这笔钱款的出资性质。李某的父亲在2年半后才以出资的性质要求儿子还款并要求收益,显然作为出资的理由不充分。其次,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应该属李某所有,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是与其父亲按份共有,在房屋权属证书的共有栏内应记载其父亲的名字。但从房屋产权证来看,此房屋是李某个人财产,与其父亲无关。当然,父亲在李某购房时予以协助,作为儿子的李某也应对父亲帮助有所知恩,不能因此而破坏了亲情。
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的父亲认识到自己状告儿子有所不妥,同意放弃诉讼,不再向儿子索要房产。李某也表示会感恩父母,善待父母,一家人重归于好。
(线索提供:政子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