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本应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却被个人非法开发、耕种10年之久,日前,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行耕种村委会土地引起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
据了解,李某、张某、吴某、武某原是淇滨区某村村民,2001年这4名村民既没有与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没交纳土地承包费,在未取得该村土地合法经营权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村所属土地及渔塘进行开发、耕种和经营。该村村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多次要求这4名村民将非法使用的土地退还村里,均被拒绝。
无奈之下,今年4月,该村村委会将非法耕种村中土地10年之久的4名村民诉至淇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取得耕种权后方可耕种经营。而这4名村民强行耕种村中土地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村村委会要求4名村民退还被占用土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4名被告10日内返还其侵占原告淇滨区某村委会所属土地,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线索提供: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