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渠稳)7月25日,新区东方世纪城小区的张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他儿子的手机丢了,捡手机的人向他索要报酬,说给钱才还手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怎么现在成了有偿服务,对方这么做合适吗?”
据张先生讲,7月份初,他给儿子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当时这款手机的市场价格是4900多元,虽然有些贵,但看孩子喜欢,我就咬咬牙买了。可没想到,7月22日,儿子和同学打篮球的时候,把手机落在篮球场了,再回去找也没有找到。”
正当张先生以为手机肯定找不回来的时候,他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对方称捡到一部iPhone4手机,并要求当面还给失主。
张先生激动不已,以为碰到拾金不昧的好人了,他急忙领着孩子赶到约定地点。没想到,双方见了面之后,对方向他索要1000元报酬,“当时那个人说,这款手机的市场价格在5000元左右,他希望获得1000元的报酬。我非常气愤,但又无可奈何。”张先生告诉记者,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他将随身携带的328元全部交给对方,对方才把手机归还。“拾到手机索要报酬的做法合理吗,这算不算敲诈?”
针对张先生的疑惑,记者采访了律师。律师表示,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律师同时强调:“如果拾得人以拾得的物品为要挟,索要过高的报酬就可能构成敲诈,张先生给对方300多元是否过高,还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