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者被判赔1500余元
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因为浇地用电与人争吵,农妇的丈夫将对方打伤,近日,淇滨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今年4月25日,被告胡某的爱人张某因浇地用电与同村的李某发生争吵,李某在争吵中占了上风,张某深感委屈,回家后向胡某哭诉,并说不想活了,要喝农药自尽。
对妻子百依百顺的胡某听后非常生气,当晚,胡某来到李某家和对方理论,胡某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护,胡某掌掴李某,致李某眼部受伤。李某随后在市人民法院法医门诊部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费用1779.60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因在所辖派出所调解赔偿未果,李某将胡某诉至淇滨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胡某到李某家理论的过程中发生吵架,在争吵中胡某出手导致李某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住院两次,李某要求胡某赔偿各项费用,法院认为不能足额支持,胡某应负责任为90%。
最后,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胡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情照、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576.40元。
(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