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提请审议
“任职前发言”拟
写进我省地方性法规
据河南商报消息 拟任命干部“任职前发言”今后不仅要成为惯例,还有望上升为我省的地方性法规。26日上午在郑州开幕的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提请审议,拟将“任职前发言”写进立法。
该事项的提请审议,拟将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简称《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副主任王新民介绍,建议修改意见中,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条,内容为:“拟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分院检察长职务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此外,拟修改的《办法》中还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就职宣誓”,“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