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2011年6月中旬,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解除8年同居关系,并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作出判决的特殊案件。
2002年年底,张某(女)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因当时二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8年间,张某与李某共生育两个儿子。
然而,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成亲,同居后多次因性格不合吵架,李某还数次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不堪忍受,于2011年3月将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同居关系,并对陪嫁的财产和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
张某希望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由李某每年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同时,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她的陪嫁物品。而李某则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欠外债3万余元,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应每人抚养一个孩子。
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底,张某与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张某的陪嫁物品中,部分已经报废,其余物品仍在李某家中。由于张某与李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庭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对二人同居关系不予审理。而张某因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法庭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判令双方各抚养一子,抚养费由各自负担。同时,李某应依法返还张某剩余的陪嫁物品。而对于李某宣称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负有的债务,由于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法庭不予采纳。
(线索提供: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