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融资性担保公司 “起步价”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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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办法,规范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
开融资性担保公司 “起步价”3000万元

 

  据大河报消息 今后,想在河南开办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也要3000万元。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要规范我省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

  《暂行办法》规定,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暂行办法》要求,这些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同时可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

  除了禁止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也在被禁之列,更不允许其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暂行办法》还规定,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融资担保公司要在3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主要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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