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认“不买票”的4人中,只有孙洪康没有被劳教。他说:“我不被劳教,是因为我再也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
因为不购买一元钱公交车票,3名江苏常州市民被劳教一年。一个月前,吴产娣刚刚从江苏省常州市劳动教养所出来。与吴产娣一同被劳教的还有常州市民朱玉妹、陆菊华两人。
江苏省常州警方对于劳教三人的理由是一致的:三人均曾在2009年6月29日去北京反映问题,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14路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此后,三人先后被送劳教。
因为不服,三人分别起诉当地劳教部门“非法劳教”。然而,一审、二审均败诉。
“一年后,警方突然想起我没买车票”
2010年7月7日早晨,吴产娣抱着孙子和丈夫在小区门口散步,被便衣警察包围。
当天晚上,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吴产娣行政拘留9日。拘留吴产娣的理由是:“在2009年6月29日14时许,吴产娣伙同朱玉妹、孙洪康等10多名人员在北京宣武区陶然亭桥北14路公交车站台,以到中南海反映问题为由,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14路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
吴产娣被拘留的第二日,天宁区公安分局又撤销行政拘留决定。随之而来的是一张由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称“劳教委”)开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劳教吴产娣1年。
吴产娣后来获悉,在这1年之中,她并不是唯一被警方“突然想起”,并被劳教的人。
此前,一起去北京反映问题的朱玉妹和陆菊华也被劳教了,“简直如出一辙”。
说不清楚的案由
对于“没有购买车票”的说法,吴产娣声称:“我太冤枉了,我是被打击报复的。”
另外两人也是大喊冤屈。她们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常州市劳教委对她们进行了非法劳教。
吴产娣说,2009年6月29日下午,包括自己以及陆菊华和朱玉妹在内的10多名常州人,在北京陶然亭桥北等待14路公交车,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书。
吴产娣及陆菊华说自己上公交车时刷了公交卡,朱玉妹也说投了1元硬币。然而,三人的言辞并不被常州警方认同。
警方采信了唯一的目击证人——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的说法,崔林向警方指认了朱玉妹、陆菊华以及吴产娣,并声称她们“不购买车票”。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调取的当日“报警记录”中显示,公交司机崔林报案称:“自己车上有半车上访人员,要去中南海闹事,车子停在陶然亭桥北车站。”报警记录中,并未提及不买票一事。
一个人的“孤证”
据案卷显示:2009年9月28日,在事情过去了90天之后,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通过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照片中辨认出了孙洪康、吴产娣和朱玉妹。
事隔196天后,即2010年1月15日,陆菊华所在辖区的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牛塘派出所又一次向崔林作辨认笔录,此时,崔林又辨认出了陆菊华。
此后,当时出警的北京天桥派出所两位民警杨金荣、曹永铜在接受常州警方询问时,却未能指认出是谁没有买票。
陆菊华的代理律师杨再明说:“时隔那么久,警察都指认不出来,一个公交车司机每天面对那么多乘客,竟然还能指认出来,这不符合常人的逻辑记忆规则。”
更耐人寻味的是,陆菊华及吴产娣曾要求警方调取刷卡记录,但被告知:“时间已经过了很久,刷卡记录被冲掉了。”
由此,能够证明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没有买票的,仅有司机崔林一人的证言。
朱玉妹的代理律师郑建伟说,这是典型的“孤证”,公安机关和劳教委采信孤证,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陆菊华、吴产娣、朱玉妹被劳教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教委及公安机关非法劳教。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均判三人败诉。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三人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但均遭拒绝。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经法院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崔林不仅没有出庭,这个人在接受完常州警方询问后,似乎也消失了。
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说,自己曾经3次前往北京寻找崔林,均无功而返,“再也找不到了,搬了家,车队也说他不上班了。”
无奈,律师郑建伟给崔林发短信,询问那天公交车上发生的事情。崔林给他回短信:“真不好意思,我真忘了,希望你们,还有你们的公安机关别再打扰我的生活工作了。”
异地立案,“手伸得太长”?
除了指责公安机关采信“孤证”外,朱玉妹及其律师等人还认为常州警方非法“异地立案”,有滥用职权之嫌。
朱玉妹不知道,从2009年8月10日,她所在辖区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已经开始介入调查“常州上访人员6月29日扰乱14路公交车正常行驶事件”。
而这一问题成为日后法庭上非常有争议之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郑建伟和杨再明两位代理律师都认为,此案该由北京警方管辖,常州警方“胳膊伸得太长”,“其行为是在滥用职权”。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朱玉妹、陆菊华和吴产娣三人的案件中,均认为,“鉴于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由违法行为地管辖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劳教部门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劳教机关,行使本案管辖权是可以的”。
但记者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看到,法院所采用的规定只截取了前半段,后半段中还写有:“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郑建伟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由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案件,也应该有“交接手续”,但北京警方根本没有向常州警方进行案件交接。
记者采访朱玉妹案件的立案派出所,一名警员表示:“北京警方都没有立案,所以不存在案件交接程序。”
这样的说法遭到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袁裕来的斥责,“案件发生地北京都没有立案,常州警方怎么可以跨辖区立案,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不上访,就不用被劳教”
陆菊华的律师杨再明还说,这个案子从最初就有问题,是一起典型的人与人不平等的案件。
杨再明说这个话的原因是,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一共指认出4名不买票的人员,但最终警方仅劳教3人,另外一人从未被劳教。
崔林通过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照片,辨认出了孙洪康、吴产娣、朱玉妹和陆菊华上车“没买票”。
孙洪康是崔林最早辨认出的“不买票人员”,但他从未被劳教过。
孙洪康的一句话或许直指该案的某种真相,他说:“我不被劳教,是因为我再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
而记者获悉,在“不买票”事件发生后,吴产娣、朱玉妹和陆菊华先后又曾前往北京反映问题。
记者就此采访常州市公安局时,常州市公安局要求记者前往江苏省公安厅申请采访,记者拨打了江苏省公安厅宣传处赵处长电话,他说:“你这个采访,要上级批准,不批准,我们不能接受采访。”
法律专家:
即使真的没买票
也不应劳教一年
袁裕来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个案件非常荒唐,公安执法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百姓去北京反映问题。”
他说,司机指认了4人,但只有3人被劳教,明显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案是有问题的,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他同时指出,如果仅仅因为未缴纳一元钱车费而需要进行处罚,那么首先这是乘车人与公交公司之间的事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公安部门没有权力涉足。
沈岿,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确实很少见这样荒唐离奇的判决。”沈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他说,首先从处罚方面讲,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三个人的行为并未直接构成犯罪,因此常州警方不可以进行异地立案处罚。
同时,沈岿说,假设三人均没有购买车票,也不应该劳教他们。“这个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里面有一个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这个处罚必须和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成正比。”
沈岿说,这个案件非常显然,三人不足以劳教一年。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据《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