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制定出台《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此次出台的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内容涉及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等8个方面。
根据规程,转制后的报刊出版单位名称规范为“《XX报》社”“《XX(期刊名称)》杂志社(期刊社)”。属于公司形式的,其名称应当依法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字样;转制后报刊出版单位另起名称的,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规程要求,报刊出版单位应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报刊出版单位,可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做好与参加社会保险的衔接。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