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拒绝信息公开 公民可诉至法院
5类信息公开案
法院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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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绝信息公开 公民可诉至法院
信息公开侵权、不准确亦可起诉,最高法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案法院应受理
某地政府大楼。(资料图)

 

  据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法院通过审判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公众的知情权才会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13条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

  明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5类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如果公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

  

  5类案件法院应受理

  

  据了解,三年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社会普遍对司法诉讼助推政府信息公开寄予厚望。

  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年增长,不仅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难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的问题,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规定》共有13个条文,其中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进行详细规定,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案件”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案件突出政府举证责任

  

  《规定》从法院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不公开的范围、审理方式和判决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基本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形。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说,“与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权利保护的范围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

  最高法方面透露,鉴于实践中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的问题,因此《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突出政府部门的责任。

  《规定》称,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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