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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
丈夫出轨 妻子失一半房产

 

  庭审时确认丈夫曾两次出轨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而高先生对朱女士的欺骗从恋爱时就开始了。先是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一次婚姻的历史,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与自己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对于两次出轨经历,在高先生2011年4月20日写下的保证书里可以得到体现。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对婚姻背叛的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一周过后丈夫态度天壤之别

  8月8日下午,在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谈到,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朱女士已经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胜诉希望。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告、被告再考虑一下。当时高先生也委托了律师出庭,知道自己房产一半不保,遂一改开庭前的强硬态度,主动发信息给妻子朱女士,称一切都是他的错,他将尽能力筹钱给朱女士,希望朱女士不要和他做仇人。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实行。

  于是张磊律师收到了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这一次的短信语气很平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完全相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律师表示,在我国,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到个人名下的时间为准,因此就本案来看,即便高先生父亲出资的时间是在高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前,但高先生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在他和朱女士婚后,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突如其来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据中国江苏网)

  心提示

  核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吗?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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