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嫌犯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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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嫌犯自证其罪

 

  刑诉法

  二次修改

  亮点一 不得强迫嫌犯自证其罪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紧随其后的是最高检、最高法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表示。

  陈光中说:“此次修法时学界主张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部门没有接受,认为超前了。这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列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

  

  亮点二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

  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某些情况下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陈光中说。

  

  亮点三 确保辩护权落实

  1996年,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是否入法经历了争论,最终虽然刑诉法作了规定,但该阶段律师的身份一般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

  张青松律师介绍,2008年新律师法颁行后,包括会见、阅卷、不被监听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实务中仍然难以得到落实,许多实务部门以律师法位阶低于刑诉法为由拒绝律师行使权利。

  “这次修订将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陈光中透露。修法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下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等。

  此外,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后可能增加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并提前引入到审前程序。

  

  亮点四 可使用监听等手段

  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也一直在使用秘密技侦手段。不过,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但目前检察院通过技侦手段秘密获取的资料,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需要通过讯问等方式转化为能公开使用的证据。

  缺乏技侦手段更严重的后果,被学界认为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

  上述困境有望在此次修订中得到解决。陈光中透露,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据新华网)   核   心提示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参与草案修改论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订的条文超过刑诉法条文的1/4。草案将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确保辩护权落实及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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