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征税搅动人心
婚前谁买的房离婚时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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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在浙首判
婚前谁买的房离婚时归谁

 

  据钱江晚报消息 孟芳(化名)原本以为,这场离婚诉讼自己赢定了。丈夫许峰(化名)又打她,又花心,在婚姻中有过错。离婚了,自己作为弱势一方,房子无论如何都应分得一半。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给孟芳浇了盆冷水。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8月24日,宁波北仑法院对孟芳和许峰的离婚案做出判决。这是“解释三”施行后,浙江首例体现新法精神的离婚判决。

  

  妻子:房子应分我一半

  

  孟芳30岁,和丈夫许峰都是湖北人。许峰在北仑一家私营企业任技术主管,收入不错。

  2007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孟芳随许峰到北仑生活,2009年2月,儿子小宝出生。可是,夫妻俩过得却并不平静,天天吵架。

  “都是他婚前的风流债害的!”孟芳说,婚后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人跑来吵闹,还要求许峰赔偿10万元。

  “这事给我们的婚姻生活留下了阴影。后来他易怒、善妒的性格也表现出来,经常为了生活小事无端打骂我。”孟芳说。她要求,离婚后分得一半财产。

  “我们结婚前,我给了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当年10月1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是婚后一起买的,也是共有财产。房子和车子,我都应该分得一半。”

  

  丈夫:房子是我婚前买的

  

  对于孟芳的话,丈夫许峰一一进行了反驳。

  “房子明明是我在婚前买的,登记在我的名下,怎么可以一人一半?”许峰说,“我同意把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她。汽车虽然登记在她名下,但是属于婚后财产,应该折价后,各半分割。”许峰还要求,离婚后孩子由他抚养。

  由于双方意见不同,夫妻俩在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而吵架的焦点,正是房子。

  

  法院:“新法”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产权方所有

  

  “2010年10月,两人就曾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孟芳在撤诉后与许峰分居,始终没有和好。这次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承办案子的谢敏法官有点无奈。

  “《婚姻法》及前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婚前一方购买并付首付,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分割,做出明确规定。”

  但新出台的“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而尚未归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判决:妻子只分得共同按揭部分

  

  据了解,许峰和孟芳的争议房产位于北仑城区扩展后的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7日,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

  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是被告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他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他名下,房屋应属他个人所有。而孟芳所说的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设立在房屋上的银行借款,属于许峰个人债务,应由他承担。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许峰应当补偿孟芳9.7万元÷2×2(倍)=9.7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许峰个人所有,由许峰补偿孟芳9.7万元;车子归许峰所有,但他应付给孟芳车子的差价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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