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倒老人扶不扶 要分情况处理
法律能否“扶起”摔倒的老人?
读报
彭宇案
“辛亥革命100周年纪念钞”
鹤壁市兑换工作即将结束
小娜说天气
版面导航      首页 2010.10.16以前报纸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9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能否“扶起”摔倒的老人?

 

  据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 陈菲 杨维汉)几年前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引起公众质疑,现在天津许云鹤案再次引发公众探讨。一系列“糊涂官司”的发生,给社会道德带来很深影响,不少公众坦言难以再向摔倒的老人伸出援助之手。是道德缺失还是司法无力,法律界有关人士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不应受个案影响

  “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以及几年前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确实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表示,这些案件毕竟只是个案,不能成为人们“见危不救”“摔倒不扶”的借口。

  刘昊表示,一些公众可能高估了出手救人的风险。法律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受害人认为施救者就是侵权人,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施救者的过错。“仅仅由于我伸出援手就认为我是侵权人,这只是一种主观臆断,不能做这样的推定。”

  万一好心施救真的被起诉了,刘昊建议,可以请目击者来作证,同时检查事发现场有没有摄像头,是否有视频资料。另外,在救助过程中可以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固定证据,及时与公安机关、医院联系寻求帮助,并积极协助寻找真正的侵权人。

  刘昊还认为,法院遇到类似这种各执一词又缺乏证据的案件,在审判时要慎之又慎,在无法判断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在依法作出审慎判决同时,还必须对判决的理由进行合乎法理的详细阐释,不能让公众产生太多质疑,避免因为判决本身的含糊其辞或其他错误造成舆论的质疑。

  建议减轻甚至免除善意救助者的义务与责任

  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的李世刚博士告诉记者,目前许多国家都减轻甚至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有一种法则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法则”。比如,美国有法律要求,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而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其责任可以依据一定程序予以免除。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民法通则都设有“无因管理”制度,以规范那些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管理他人事物的情形。其实,这种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就要求适当减轻管理人义务与责任、保护管理人的合法利益和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道德和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之义举、危难相助之行为,呵护人之善心,免除行善的后顾之忧,我们的确需要适当减轻善意救助者的义务与责任。”李世刚说。

  他同时认为,有许多案件发生争议,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而可能是证据与事实的查实问题。在事实查清的情况下,才能谈责任的承担。

  “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设立强制‘善意救助’的情况下,法官应在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根据已经查清和被证明的事实,严肃认定事件的性质,进而准确判定双方责任。”李世刚表示。他认为,对于确已查清系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肇事司机就负有义务去帮助受害的行人,此时司机的救助行为的性质就不再是“助人为乐”了。当然,如果行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那么法官应在法律范围内依据过错程度考虑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据了解,在赔偿责任方面,目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人负主要责任而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比例的尺度并不统一。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所有内容为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