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张小娜)明知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俩养殖户为了利益铤而走险。9月6日上午,淇县人民法院分别宣判两起“瘦肉精”案件,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并分别处以3万元、2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2010年11月份和12月份,李某、陈某分别从他人处购买盐酸克伦特罗并添加到猪饲料中,喂养其猪场内的育肥猪。2010年12月4日、12月24日,淇县畜牧局分别对李某、陈某猪场内的育肥猪尿样抽查采样,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2011年1月,李某、陈某将喂食过盐酸克伦特罗的育肥猪销售,分别得款约3万元和2万元。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陈某均多年从事养殖业,应当明知国家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喂养供人食用的动物,而仍购买并将其添加到猪饲料中,且在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喂养的育肥猪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后,又将猪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发后,李某和陈某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淇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线索提供:和利强 冯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