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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
却要赔偿失主损失?


 

  因为他没仔细核实身份

  导致失主的钱被人冒领

  

  据大河报消息 信阳市浉河区的董某散步时捡到两万元,此后未仔细核实身份就将钱“还”给一名自称失主的中年妇女。7月30日,真正的失主赵某找到董某,当得知钱已被董某给了别人,赵某将其告上法院。9月16日,在浉河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董某补偿赵某损失2000元。

  

  拾金不昧反被起诉

  7月28日晚8时左右,董某吃完晚饭后和家人外出散步时,在路上发现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是两捆人民币,还有一张赵某的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取款证明。董某大致数了一下,里面约有两万元。

  想到失主一定心急如焚,董某就在捡到钱的地方寻找失主。不久,一个中年妇女带着一个7岁左右的孩子找到董某,说那钱是她刚取出来给丈夫看病的,丈夫心脏病突发,现正在医院抢救,希望董某能把钱还给她,她愿意拿出1000元感谢董某。董某见中年妇女十分着急,在没有仔细核实妇女身份的情况下,把钱给了她,并拒绝了感谢费。

  7月30日,一姓赵的男子找到董某,出示了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取款证明复印件,要求董某返还自己丢失的两万元钱。董某此时才恍然大悟:自己拾的钱被别人冒领了。当董某把实情告知赵某后,赵某要求董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董某拒绝。8月9日,赵某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赔偿自己损失两万元。

  

  不辨失主结果赔钱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失主丢失的塑料袋中有证明身份的身份证,很容易辨明失主身份,但董某没有认真核实,草率地把拾得物交与他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但如果要求董某因此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话,不利于弘扬拾金不昧的社会风尚,同时由于赵某自己不小心把财物丢失,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董某同意补偿赵某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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