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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霸王条款”卖车
被处4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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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霸王条款”卖车
被处4000元罚款


 

  晨报讯(记者 周凯楠)一激动订了一辆汽车,签了订单后发现自己钱不够。一男子想跟卖车方协商推迟提车时间,谁知协商不成反被“讹”。9月27日,新区市民毛先生向记者反映,自己因为想推迟提车时间,与一家卖车公司起了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

  据了解,9月初,毛先生在107国道附近看到了一家车行正在展示新车,其中有一款正是自己心仪已久的车。一想到自己过几天可能会有一笔生意上的回款,毛先生便上前询问,当天与销售人员签了份订车单。在预付了2000元的订金后,毛先生又仔细看了一下订车单上的提车时间。“当时我与销售人员约定9月15日提车并全额付款,可没想到那笔生意款推后了几天。”

  随后,毛先生急忙赶到购车处说明了情况,并提出推迟到9月30日提车的要求。谁知购车处不但没有答应该要求,还拿出订车单声称毛先生违约了,并准备将预付的订金抵成违约金。毛先生一听这些慌了神,赶忙找到负责人协商此事,谁知协商了数日之后仍无结果。“那销售人员拿着订车单说得头头是道,我也不太懂这些条款,但总觉得接受这样的结果十分委屈。”

  毛先生找到记者反映了情况,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这一咨询才得知,卖车方不但不应该收取消费者的违约金,同时还构成侵权。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公司在销售车辆时,使用自制的《某公司新车销售订车单》与消费者确认购车关系,属于“霸王性质”的条款。随后,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查处了这起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罚款。(线索提供: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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