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秦颖)“我到新区一家公司打工,在试用期内没有违反任何规定,被公司以不符合用工条件为由辞退。”9月28日,新区福田五区的赵先生来电反映。
赵先生说,今年9月1日,他应聘到新区一家电脑公司上班。“公司人事部的工作人员说在正式聘用前,我需要经过1个月的试用期。”赵先生接受了对方的条件,并于当天到这家公司上班,负责电脑硬件维修。
9月20日,尚处于试用期的赵先生,在未获知具体理由的情况下,突然被该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负责人说经考查,我不能胜任电脑维修的工作。”赵先生说由于自己不能接受公司的说法,便与负责人发生了口角,对方告诉他,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9月29日,记者联系了该电脑公司负责人吴女士,她表示,在试用期间,自己享有用工自主权,赵先生也有自由选择权,“用不用人是我的自由,不需要过多解释。”吴女士说。
为此,记者咨询了山城区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他认为,试用期属劳动合同期间,合同双方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这家电脑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赵先生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举证,列举对方被录用时的岗位条件以及工作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张律师说,该电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有效举证赵先生被录用时的岗位条件及工作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所以用工方滥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条款,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同时还应向赵先生支付赔偿金。
(线索提供: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