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百年 细节透视巨变
【女权篇】一耳光打响女权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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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百年 细节透视巨变
女权:一耳光打响女权战 婚姻:爱不爱自己说了算
 

  [旧新闻]

  当高师校正在筹备学生自治,要求男女同校的建议消息传出,即有许多女子中学毕业学生,书面向高师提出,要入高师求学。昨日竟有省立女子中学毕业生安尔康,直接赴高师报名投考,与该校员司辩论两小时之久……不图黑暗重重之湖北,亦有此一点新的萌芽啊。

  ——1922年1月4日上海《民国日报》

  广州榄镇黎沙农民郭某,性极古朴,唯其女某,年仅二九,恒欲亲相一如意郎。采桑时,与邻沙某少年时相过从,遂结不解缘。讵料其父以之许字本沙崔某,已诹吉末月十三为迎娶之期。女知悉,乃向父缕述己志。并谓知不允,女嫁某少年,宁甘一死,誓不另适他人。

  ——1923年1月27日上海《民国日报》

  【女权篇】

  一耳光打响女权战

  唐群英为男女平等

  扇了宋教仁

  一耳光打响女权战

  19世纪末,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志士,已自觉地把妇女解放看成是维新变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到了辛亥革命时,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也肩负起妇女解放运动的重任,新风尚风生水起。禁缠足,兴女学,办女报,女性走向社会,揭开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序幕。

  解放,从脚开始

  

  中国女性,解放从脚开始,还因此造就了一段著名的“天足缘”。廖仲恺的父亲亲身经历旅美华侨所遭受的歧视,深知小脚女人是中国的耻辱,曾留下遗言:儿子必须讨个大脚女当媳妇。可那个时代不缠足的大家闺秀十分难找。后来,“天足”的新女性何香凝与廖仲恺成了天作之合。

  清政府被推翻后,“天足运动”进一步发展。1912年3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下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后虽政局多变,但劝禁工作并未停顿。

  

  男女教育权平等

  好几年后才实现

  

  脚被解放之后,中国女性进一步要求享受接受教育的权利。

  民国之初,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指出,占中国总人口一半的女子教育一向受到忽视,“直至清末,女子识字者百中无一”。他指示教育部公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规定初等小学实行男女同校,鼓励女子上学,大力发展女子教育。而男女大中小学生的全面同校,在辛亥革命9年后才终于实现。

  

  “不参政不结婚”

  

  辛亥革命时期,不乏激进的革命新女性,成为女权运动的急先锋。周游过世界的才女吕碧城成了中国第一个报纸女编辑,也是中国女权运动的首倡者,秋瑾创办《中国女报》,吕碧城为她撰写首期发刊词。当时几乎各地都有女子军事组织,包括女子北伐队等,章太炎夫人、上海务本女校“校花”汤国梨就是女子敢死队成员,她在23岁时谢绝媒妁,独闯上海求学,又在沪组织“女子北伐队”,还在上海创办了神州女校和《神州女报》,正是汤国梨最早发出了“女界参政”的呼声。当时女子参政运动的激烈程度是不难想象的。激进如风头人物沈佩贞,竟鼓吹女子参政目的一日不达,未结婚的女子,十年内不得与男子结婚;1912年8月,另一位激进女性唐群英为争取女性的参政权利,一怒之下竟扇了革命党领袖之一的宋教仁一记耳光。

  百年后的今天,当我们重新回味宋教仁挨的那记耳光,或许会想,要写一个大写的“女”字,对中国女性来说曾经特别不容易。

  未婚同居渐成时髦

  自由恋爱的新式观念一举捅破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婚姻制,从桎梏里解放出来的新式男女,迫不及待地用各种方式反抗礼教。辛亥年后,未婚同居渐成最时髦的风潮。

  有趣的是,当时的男女还以在报刊上登同居和分居广告为时尚,广告内容不外乎“某某与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同居,特此敬告诸亲友”,或者“某某与某某因意见不合,势难偕老,自即日起,脱离同居关系,嗣后男婚女嫁,各不相涉”之类。

  自由恋爱与传统婚姻,在那个新旧交替的年代并存,于是产生了各种“新式婚姻”,其中有一种被称为“新式妾”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当时的社会。新式女子因为自由恋爱,不计名分而甘愿与有妇之夫同居,成为事实上的“新式妾”。例如鲁迅与许广平,郁达夫和王映霞,他们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但实际上鲁迅和郁达夫都是已婚男人。“赵四小姐”赵一荻,曾长期以情妇的身份与张学良在一起,直到1964年才正式结婚,那时张学良已64岁,赵一荻已52岁。

  辛亥革命之后的广东曾流传着这样的歌谣:“革命世界,新式派头。女子解放,自由选婿。”

  【离婚篇】

  民国女很烈很高调

  文绣和陆小曼率先打破旧婚姻

  民国女很烈很高调

  离婚成为问题,确切地说,是到民国才有的事。从前只有“休妻”和“弃妇”之说,而离婚意味着男女平等地解除婚姻关系。辛亥革命摧枯拉朽,社会新风显山露水,在自由、民主、人性的旗帜下:离婚也要自由!

  最近,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引起了人们的热议。100年前,两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打破了中国人的传统婚姻观念。1918年,胡适在一次演讲时说,“近来留学生吸了一点文明空气,回国后第一件事,就是离婚”——可见民国后人们的思想在解放,离婚自由的呼声在升高。

  鲁迅说“家是中国人的生处,也是中国人的死处”,如果到了死处却想活下去,该怎么办?民国人几番挣扎,终于说:过不了就离婚。

  100年前的社会转型,让大批新式男女在新潮与旧习的冲突中,首次向婚姻的围城发起了冲击。《申报》于1913年1月13日报道,上海“审判厅请求离婚者多”,北京、浙江、天津等地的离婚案也时见报章,而当时的离婚档案中,又以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居多。民国时期,有不少顺应潮流而出的“娜拉”,高调打破婚姻禁锢,追求自由,末代皇妃文绣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和皇帝离婚的女子,而民国第一个为爱情离婚的是陆小曼,在上世纪20年代,此举被赋予了追求自由、打破传统礼教的革命意义。刘海粟为陆小曼打破“三从四德”而举杯高呼,梁启超为徐志摩和陆小曼的结合做证婚人,至于被抛弃的张幼仪和王赓,则被当时的年轻人视为“革命必须付出的代价”。

  辛亥革命唤醒了中国人的自主意识,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成为那个时代年轻人最时髦的口号。民国时期的“烈女”,可以为自由而高调刊登《离婚启事》。

  然而,激进的革命思潮,近代化的法律条文,在强大的传统文化惯性面前,依然无法占据强势。鲁迅的小说《离婚》中,受尽夫家欺凌而闹离婚的农村妇女爱姑,依然在强大的封建势力下败下阵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新宇认为,民国时期的法典所确立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只不过是婚姻法近代化演进的表象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令人心生疑虑。”如1915年制定的民法草案《民律亲属编草案》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假若夫妻不和而双方同意离婚,男不满30岁,女不满25岁,须得到父母的允许。”

  王新宇在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的特点时发现,当时的婚姻法采用了一种折中的办法,以求得传统与时代的妥协,同时,事关婚姻权利平等的妾制,与几乎占婚姻法中一半篇幅的夫妻财产制,民国婚姻法在这两方面的突出表现仍是保守的。王新宇说,“南京政府婚姻法条文中并没有对妾的问题做出相关规定,但这种回避却是保护性的。在司法实践中,妾不但具有合法的家属身份,而且最高法院给予妾来去便利的法律保护。而有关婚姻财产的判例和解释例,多是涉及离婚时女方的嫁妆。在家庭财产权问题上,从立法到司法,妻子的权利并没有取得较之以前更为实质性的进展。”

  (综合《钱江晚报》《半岛晨报》)

  【征婚篇】

  爱不爱自己说了算

  章太炎登征婚广告

  爱不爱自己说了算

  1914年,京剧名伶梅兰芳排了一出根据作家包天笑的小说改编的新戏《一缕麻》,讲的是一个包办婚姻的悲剧。新戏上演后极其轰动,一演再演,与辛亥革命后封建包办婚姻的破冰之势相呼应,激起了更多的男男女女对“婚姻自主,恋爱自由”的追求。

  征婚广告登上报纸

  

  革命党人首先在婚姻自主上做出了引领与表率。

  1900年,蔡元培先生将自己的《征婚广告》贴在书房墙上;而到了1912年,章太炎先生在北京上海各报刊公开登载了《征婚广告》,在当时轰动了全国,就这样找来了革命新女性汤国梨;1908年3月,彼时的革命青年后来却成为汉奸的汪精卫在马来亚槟城结识了进步华侨陈耕基的女儿、革命女青年陈璧君,当时汪26岁,陈17岁,引出了一段“荡气回肠”的自由恋爱,他们各自退了婚,在辛亥革命胜利的1911年修成正果。

  用新思想武装头脑的新青年们也跟进了。

  1917年6月8日,北京的《晨钟报》刊登了一则社会新闻称:“鲁省某报广告栏内登一奇怪之广告,令人观之殊堪发笑——北京高等女学毕业生十七岁招亲广告:凡有年龄相当、身家清洁、欲娶妻妾者,请至趵突泉内宝文斋书画店面议可也,每日自上午十时至下午二时,过时不候云云。 ”

  经过辛亥革命和随后新文化运动的洗礼,作家茅盾在1922年3月29日的《妇女评论》上发表《解放与恋爱》称:“女子解放的意义,在中国,就是发现恋爱!”在那个时代,讨论爱情,就是一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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