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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拘传时限
被质疑变相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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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拟修改为24小时

延拘传时限
被质疑变相刑讯逼供


 

  据法制晚报消息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对强制措施进行修改,特别是在拘传时间方面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被质疑变相刑讯逼供。

  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从12小时到24小时,拘传时限的变化,引起部分专家学者质疑,并被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警察权力扩张的表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羁押时间拖长,无疑等于变相的刑讯逼供。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副政委陈先岩坦言,在个别地方,由于基层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有时会通过篡改拘传时间、放了再拘、换个理由再拘,规避12小时拘传期限,导致因非法拘传被起诉,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

  对于学界与实务部门的分歧,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表示,拘传本身是一种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的行为,多年实践说明12小时基本合理。他称,目前的规定,是多方面平衡的结果,是侦查部门现实需求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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