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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热力有限公司收费通知

 

  为了做好2011年冬季供热工作,淇滨热力有限公司将于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10日征收2011年冬季用热费。

  一、11月10日为收费截止期限,逾期将不再受理供热业务。

  二、热计量用户和非热计量用户均按照面积收费标准一次性缴纳4个月用热费,热计量用户将在运行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热费。

  三、面积收费仍执行鹤发改价管〔2008〕284号文件规定:收费面积按建筑面积88%计算,居民4.1元/月·平方米,非居民7.0元/月·平方米。

  四、热计量用户执行鹤发改价管〔2011〕428号文件规定: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

  1.基本热价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4.1元/月·平方米×30%=1.23元/月·平方米

  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7.0元/月·平方米×30%=2.1元/月·平方米

  2.计量热价

  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0.093元/千瓦时

  非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0.16元/千瓦时

  五、按照鹤发改价管〔2011〕428号文件规定,为规范换热站及二次网运行收费标准,集中供热换热站及二次网管理单位收取换热站及二次网运行费用按不高于0.6元/月·平方米执行。供热企业要加强供热服务和指导,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六、望广大用户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以免给您冬季取暖带来不便。

  

  联系电话:0392-6995999

  淇滨热力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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