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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建立客运“黑名单”

秦颖 见习 孙艳
 

  涉“黑”者将在省级媒体上曝光

  

  晨报讯(记者 秦颖 见习记者 孙艳)25日,记者从市交巡警支队获悉,26日起,市交巡警支队将按照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规定对全省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道路客运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客运企业将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布,并定期在省级主要媒体上曝光。

  年内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道路客运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客运企业1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有效使用GPS监控装置(卧铺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的;客运企业未对客运车辆实行GPS全程动态监控的;未按规定对长途客运驾驶员设置休息站(点)或驾驶员未按规定休息,达到长途客运车辆总数5%的;超员20%或超速50%以上的客车,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的;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路线、公布的班次运行的客车,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的;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或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的客车,达到企业客车总数5%的。

  据介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对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符合“黑名单”条件第一项的三年内,其余各项一年内暂停办理客运企业新增经营项目、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新增客运车辆)业务,不得参与客运线路招投标,年度企业质量信誉等级降一级。

  (线索提供:李宗民 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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