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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的高管冯伟在伙同北京市中关村城市信用社主任霍海音(已判决并执行死刑),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以高于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发放给12家单位。共计发放贷款7.46亿余元。东窗事发后他畏罪潜逃13载。最终,冯伟一家在哈尔滨旅游时被抓。10月26日上午,冯伟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带至海淀法院受审。据了解,这笔贷款中的2.8亿余元尚未收回。
霍海音已死证言是否还有效?
检察官陈高慧说,霍海音虽然已被执行死刑,但他当年的供述是警方通过合法程序调取的,这些供述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而且当年霍海音案发后,虽然冯伟没有到案,但公安机关已搜集到冯伟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证据,所以检方当年便对冯伟作出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网上追逃。
同是违法放贷为什么罪名不同?
关于违法发放“高利贷”的行为,霍海音当年被法院判定为“利用账外资金非法放贷罪”,而此次冯伟被检方指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检察官陈高慧解释说,冯伟的违法行为始于1993年,当时按照旧刑法属于“投机倒把罪”,但冯伟的违法行为一直延续到1997年,此时新刑法出台,冯伟的行为应以“利用账外资金非法放贷罪”定罪。
而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这一罪名又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因此应当以新罪名来指控冯伟。
绕开监管设立账外专户
1991年,冯伟被调到中关村信用社上班。仅过了一年,冯伟便从一名普通职员升迁为资金部经理,3年后又被提升为信用社副主任。经过时任信用社主任霍海音授权,全面负责中关村信用社资金业务。
1996年,中关村城市信用社改名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由于该支行任命的副行长名额只有三个,资历略浅的冯伟没有被任命,但级别相当于副行长,仍主管资金部。冯伟说,他刚进资金部时,便听说有高息揽存、高息放贷的业务,比国家规定的正常存贷利率要高,而在他当上资金部经理之后,也“延续”了这一业务。银行的正常贷款都必须要通过信贷部专门办理,这样才能便于上级银行进行监管。冯伟说,领导霍海音为了绕开监管,特意以资金部名义开了专户,专门用于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贷款。
成立公司专门用于支付高息
怎样吸引来巨额存款?答案就是支付超出国家规定的高息。霍海音设定了一个上限,即年利率不超过20%,在此范围内资金部可以对外去拉存款。这个利率大大超过了当时国家规定的利率。如在1995年7月,当时的银行存款利率浮动范围为3.15%(活期)至13.86%(5年整存整取)。
如何支出高出国家规定的利息,中关村城市信用也动了脑筋,专门全额出资成立了一家叫北京金城电子的公司,该公司账户由资金部管理,用于支付高息部分。
而在向客户放贷时,资金部为了规避银行的利率政策,特意在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先从贷款中划扣高息部分,或者让贷款客户先行支付高息部分。这样,单从存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上看,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都符合银行规定。
私立规定高利贷原则“高进高出”
资金部本身并没有对外放贷的资格,而这些贷款的资金并非来源于正常的银行资金,而是违法高息揽存的巨额资金。
冯伟说,这个账户累计吸收了几十亿元的大额存款,当时霍海音规定的就是“高进高出”的原则,而这个原则与如今民间“高利贷”颇有几分相像。
对于这些资金具体向谁贷款,冯伟称是霍海音一人说了算,有没有对贷款客户进行贷前审查他不清楚,他只是按照霍海音的安排,履行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最后再报给霍海音,而贷后管理他也不清楚。
冯伟说,资金部本身无权发放贷款,这贷款本身就不正常,但他只能按照霍海音指示办。
办案检察官陈高慧称,这些贷款中有许多手续都不完善,而且没有正常的贷后管理,一些贷款只有信用担保,没有抵押担保,使得贷款处于高度风险之中,导致最终2.8亿余元至今无法追回。而且这种账外资金贷款,由于不受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也危害了我国的金融安全。
潜回北京吃住靠前妻
2008年4月,冯伟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如“地下老鼠”一般的生活,想家心切的他买了张火车票悄悄潜回了北京。违法放贷案已经过去十多年了,警方还会查吗?为了寻找答案,冯伟回京后,第一件事便是直奔派出所换二代身份证,心想如果被抓也认了,他再也不想过逃亡的生活。
让冯伟欣喜的是,这次办身份证并没有被抓,暗自庆幸的他误以为警方已经撤销了对他的通缉令。之后,冯伟便找到前妻,一直住在她家,从此过上了“光明正大”的生活。
此后,冯伟也一直没有去找工作,吃住都靠前妻。2010年7月,冯伟带着前妻、孩子到哈尔滨旅游,入住香格里拉酒店。这次他用身份证登记了入住信息。警方获悉了这一线索,将这个逃亡13年的逃犯抓获。(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