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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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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增值税和营业税
起征点幅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

  调整

  增值税和营业税

  起征点幅度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3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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