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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

周凯楠
 

  新电动车存放单位院内一宿

  晨报讯(记者 周凯楠)本想图个安全方便,却大意丢了新电动车。11月4日,市民张女士打热线反映,自己新买的电动车在单位停车场里丢失了,对方没有妥善保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单位认为停车场提供的是免费服务,并无看管义务。双方因此闹起了纠纷。

  据了解,张女士在兴鹤大街上的某公司上班。前几日,张女士骑着自己刚买不到半个月的新电动车去上班。由于下班后要与朋友一起聚餐,张女士便将电动车放在公司院内的停车处。等到晚上10点时,几位朋友建议开车送张女士回家,并让其将电动车丢在公司。想着电动车是停放在公司院内的,且门口还有值班室,所以张女士便放心回家。然而第二天早上,张女士的电动车却不见了踪影。张女士当即找到值班室询问,但对方表示不知情。“新电动车被偷了,本还指望着保安能帮助抓小偷,谁料保安却说啥都不知道。”事后,她又多次找公司相关领导理论此事均未果,“员工在这里上班,交通工具放院内应被安全保管,现在公司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该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院内设置停车处是为了给员工们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停车处并未就此项服务收费,所以不应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院内门口所设置的值班室主要是负责各种车辆的安全通行,对员工车辆并无保管义务。”工作人员说,公司的保安主要是为了防止办公楼内物品被盗,保安在夜间只负责巡视办公大楼,并无值夜班看守院内车辆的义务。

  针对这种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表示:“车辆丢失责任认定要看当时停放的场所有没有实质性的看管承诺,例如缴费、登记之类的合同建立方式。如果没有,双方就没有形成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员工即使将车停放在存车处,公司也没法约定义务保管车辆。所以,从法律上讲,公司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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