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应对商场内设游乐园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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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应对商场内设游乐园安全负责
——安徽省芜湖市消协曝光并点评部分霸王条款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公开曝光了部分商家通过格式合同或者单方告示设置的霸王条款,并进行了分析点评。

  ●霸王条款: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意见: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商场实际上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因此,按照《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霸王条款: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点评意见:商品销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霸王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商家的这一声明已经发展成为行业惯例。其目的就是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霸王条款: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点评意见: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商品之时,已经获得了所购商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霸王条款:本寄存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商场、超市设置寄存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超市获得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商场、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点评意见:现在,一些大型商场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但商场却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店堂告示,来规避法律应尽的义务。《合同法》《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据《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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