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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本月起施行
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邓少华
 

  全年

  个人

  晨报讯(记者 邓少华)本月起,我市施行《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实施后,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这是记者11月10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的。

  据了解,按照《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鹤壁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五保供养人员,且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参保范围和条件,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在定点医院实行同步结算,先按照我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进行结算(可报销费用)。结算后,在可报销费用范围内发生需要个人承担费用的情形时,启动本医疗救助程序。

  救助方式和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按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城镇低保对象,先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按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对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且个人剩余自费部分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经县区民政部门研究,全年个人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可提高到1万元。

  此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报销金额后,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垫付相应的住院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到所在辖区的县区民政部门核销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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