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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帮我讨回了医疗费”
山城区人民法院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郭坤
 

  晨报讯(记者 郭坤)“非常感谢执行法官帮我讨回了工伤医疗费!没有你们,我就拿不到自己讨要多年的费用!”因工伤致残的王某拿到16271元工伤医疗费后,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双手,难以掩饰内心的感激之情……11月19日,记者在山城区采访时,看见这样一幕。

  山城区市民王某原在我市一家食品厂工作。1988年6月,他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其右腿以下截肢。后经劳动部门鉴定,王某为四级伤残。

  1995年,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未与该厂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1998年,该食品广改制时,将本单位工伤人员的医疗费从资产中扣除,作为给工伤人员医疗费的专项基金。

  此后,王某就安装假肢的费用问题多次找单位协商未果,他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随后,王某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被告某食品厂支付王某工伤医疗费、假肢费等计232240.63元。该食品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其支付王某医疗费3512.50元及25%的赔偿金878.13元,每3年按国内中档普及型标准及时为王某更换适型假肢,并为王某报销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人王某身体残疾、行动不便,便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达的人性化执行方式,避免了申请人的往返奔波。

  同时,执行法官还了解到由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某食品厂已经1年未向劳动部门交纳职工工伤保险了。于是多次找该食品厂的法人代表做工作,向其解释王某虽已退休,但并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对其每3年更换的安装假肢费用予以报销,还讲明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为了促使该食品厂尽快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将其法人代表带到王某家中,让他了解王某的生活现状,让双方换位思考,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执行和解。

  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某食品厂向劳动部门补交了职工的工伤保险,并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6271元,同时承诺将按工伤报销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销王某更换假肢的费用,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协调,该案顺利执结。(线索提供:谷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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