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网消息 河南省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对于完不成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全省开建保障房210万套,
主要布局在中心城区
根据《意见》,“十二五”期间,全省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廉租住房主要布局在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省辖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安排规模不低于年度任务总量的40%。
商品房必须配建保障房,
具体面积有规定
《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廉租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按照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
对于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不得兴建办公用房
《意见》规定,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省辖市、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转贷各地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城投债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1月1日后成交的出让土地,直接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3%的比例,按宗提取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安居工程供地不到位,停办
商业开发土地手续
优先审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省政府每年从新增土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土地指标直接下达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省辖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并根据情况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骗取保障性住房必须退回,
5年内不得申请
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省辖市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县(市)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因收入、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通过停止补贴、腾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时实现退出。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补贴资金,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2012年3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平台联网,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
配套服务设施
严格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户验收制和永久性标志牌制。大型居住社区要同步编制市政公用、公共建筑、交通等各类专业规划,将专业规划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造价不高品质优”。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给排水、燃气、垃圾中转站、商业网点、学校、幼儿园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