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郑常鹏 见习记者 贾正威)12月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规定从12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办法》规定,凡在鹤壁市本级及两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均需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据悉,从本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可在全市范围内按比例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