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继续稳坐职务犯罪的“头把交椅”。在一些重大工程密集上马的地区,涉案人数和金额成倍增长,令人触目惊心。
“实事求是地说,检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挖出的‘蛀虫’不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赵武安11日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由于作案手段日趋隐秘、举报概率过低导致受贿多查处少,加之对行贿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腐败分子“安全系数”高。如何探索建立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的多渠道、多层次的预防机制,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投资高、利润丰厚、竞争激烈,不法分子为争取一个工程项目,常常不惜抛出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巨资作为“敲门砖”。
据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官戚福成透露,该区查办的宋某受贿案中,权某为了能承揽到甘肃某电力部门一个报价为120万元的基础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竟然采取跟踪、守候等手段,行贿宋某现金20万元;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官员段某从一个1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狮子大开口”索贿38万元。“六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程款都拿去行贿了,这些工程的建设质量可想而知。”赵武安说。
赵武安表示,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各环节作案的手段、特点和规律,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出形式多样的预防对策。今后,检察机关将加强措施,巩固已有成果,力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步监督步步到位:加强事前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环节;加强事中监督,关注工程建设环节;加强事后监督,关注工程竣工验收、决算环节。
“检察机关还要注重服务意识,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以及廉政宣传教育等,全面保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赵武安说。(据《法制日报》)
■观点
要想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的发生,要多措并举。一是要对主管工程假设的部门进行限权和分权,权利过大势必就会出现“一手遮天”,权利过分集中势必会出现腐败;二是要在工程建设领域把“阳光”引进来,要想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的发生,必须让“阳光”照射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三是要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增强惩处力度,不能让腐败分子“一腐永逸”。(赵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