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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天价过路费案”,昨日上午9时在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网民对此次审理时检察机关指控的“天价过路费”386万缩水至49.23万发出质疑,对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处长孟国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检察机关起诉将原审指控数额中加收加罚部分减除,按照基本通行费49.23万元认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改正错误,正确回应网民关切的态度,其认定是合理的。
孟国祥说,根据高速方面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计算,被告人时军锋利用假牌照车辆在郑尧高速通行2363次,逃缴过路费361万余元。这361万余元中,包含超载计重加收通行费311万余元。
第一次庭审之后,该种认定方法引起了社会各界、法学界和网民的强烈质疑。本次检察机关认定本次改正后是合理的,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是妥当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本身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宜在刑事案件中重复评价。从庭审反映的情况看,时军锋等人使用假牌照车辆拉沙时存在严重超载行为,高速公路方按照上述计费办法对其实施了加收加罚,361万元中很大一部分数额具有罚款性质。作为处罚来讲可以,但作刑事追究来讲,将该惩罚性费用作为诈骗罪的数额来认定,缺乏合理性。
其次,被告人骗免通行费在主观上骗免的是“通行费”而非“惩罚费”,将惩罚费用计算在内不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
最后,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并非受害人因被诈骗而直接损失的财产,不应被计算为犯罪数额。(据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