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广东省茂名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杨光亮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没收财产8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茂名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万元、200万港元。另外,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4998.36万元、27.2万港元、2.4万欧元,扣除合法收入,还有3364.75万元人民币、2.4万欧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据《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