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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两万元
我市近6000户个体纳税人受益,免缴税款近一千万元
王帅 通讯员 李国亮
 

  晨报讯(记者 王帅 通讯员 李国亮)12月16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和省国税局统一安排,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500元。此次调整于本月12日起开始执行,我市将有近6000户个体纳税人免缴增值税,预计年免缴税款近一千万元。

  记者从市国税局征管科了解到,增值税为价外税,起征点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月起征点20000元为例,因现在个体工商户是采取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那么当月起征点实际应为含税销售额20600元【计算方法为20000×(1+3%)】,而不是20000元;按次(日)起征点为含税销售额515元【计算方法为500(1+3%)】。也就是说,凡是每月卖出的商品不足20600元的,不用再缴纳增值税;发生临时经营行为,每次(日)卖出的商品不足515元的,不用再缴纳增值税。

  据市国税局测算,本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我市将有近6000户个体纳税人免缴增值税,占全市个体纳税人的83%,预计年免缴税款近千万元。目前,国税部门已经在征管系统进行处理,按照系统内个体双定户现有定税标准确定,对个体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新标准,调整后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生成应申报信息,不再缴纳税款。同时,个体双定户增值税征期本月统一延长至12月20日。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是政府让利于民的重要举措,政府通过减税措施,扶持和促进个体纳税人的生存与发展,通过“输血”提高其“造血”功能,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其做大做强。河南属中西部地区,按最高限设定增值税起征点,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扩大就业、推动下岗再就业及鼓励个人自主创业;同时也是税务部门大力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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