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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车祸身亡
法院判决“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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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车祸身亡
法院判决“同命同价”


徐舒帆 通讯员 王鑫
 

  

  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 通讯员 王鑫)因车祸丧生的农民工贾某,户籍在农村,他却一直在城里打工。贾某的死亡赔偿金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居民标准来赔?死者家属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对簿公堂。12月21日,山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依法判决“同命同价”。

  浚县卫贤镇某村民贾某常年在山城区某建筑工地打工。今年5月,贾某因车祸不治身亡。经认定,肇事司机和贾某负同等责任,肇事车曾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发后,死者家属提出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计算死亡赔偿金约23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约8万余元。随后,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虽系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生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故依照城镇居民标准确定其死亡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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